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却私自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存放于私宅后院用于售卖。近日,衡阳常宁一男子为牟取暴利,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183件,总含药量1098千克,价值19.975万元,最终因危险作业被判刑。来看本期案例。
2023年10月,老王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进购了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其私宅后院搭建的铁棚内用于售卖。
2023年12月,常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老王的私宅进行检查,发现烟花爆竹1183件,总含药量约为1098千克,价值199750元。老王储存烟花爆竹的住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2024年1月,老王主动到常宁市公安局投案。
常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作业罪。
综合老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决老王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春节假期前后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也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时期。燃放烟花爆竹带有辞旧迎新、驱邪避祸的寓意,是传统年味的载体,也是阖家欢度春节、表达喜悦的一个重要形式。然而,一些烟花爆竹经营者未经审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而此类烟花爆竹的储存点一般位于民宅,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且周围环境、人员较为复杂,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安全无小事,警钟应长鸣。广大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应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指定区域燃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