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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发布时间:2023-10-18 16:15:24 打印 字号: | |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3年5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肖红玉与被执行人常宁市弘世贸易有限公司陈海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27元。被执行人:常宁市弘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泉峰街道南水村李家组被执行人:陈海峰,男,1999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宁市桂花苑A2栋三单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5月18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519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5月20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综上,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拟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白伟军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3年5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胡青瑶与被执行人常宁市弘世贸易有限公司陈海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20元。被执行人:常宁市弘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泉峰街道南水村李家组被执行人:陈海峰,男,1999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宁市桂花苑A2栋三单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5月18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519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5月20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综上,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拟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8日

执行员 白伟军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安立与被执行人康家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711.7元。被执行人:康家明,男, 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宁市水口山镇水邻村下康家湾组。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康家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4月6日、4月14日、6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康家明(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900元可以执行,本院对该款采取划拨措施,并将该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6850元,交纳执行费50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综上,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于2023年6月15日对康家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欧小文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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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胡红保与被执行人吴六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00元。被执行人:吴六机(又名吴英成),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宁市三角塘镇寨下村付冲组一组。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六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4月6日、4月14日、6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六机(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但被其他案件先冻结,本案采取轮候冻结措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综上,本院于2023年6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于2023年6月8日对吴六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欧小文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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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3年4 月13 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君与被执行人王陈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元。被执行人:王陈庚,男,1982 年 2 月 9 日出生,汉族,常宁市 人 ,住 常 宁 市 水 口 山 镇 大 塘 角 。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4 月13 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4月21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5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综上,本院于2023年5月5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拟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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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3年5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曾路花、刘国秀、廖启成、廖春成与被执行人张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1845.7元。被执行人:张长华,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1月10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新塘村四亩垅组24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5月 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5月12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5月21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综上,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拟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3年5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先军与被执行人常宁市启诗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标的2795元。被执行人:常宁市启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宁市泉宜水湾广场路口。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5月24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6月21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综上,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拟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朱名扬与被执行人贺礼荣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865.99元。被执行人贺礼荣,男,194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宜阳同心街鹏程幼儿园隔壁。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贺礼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2023年4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贺礼荣(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综上,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现于2023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贺礼荣采取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尹斌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彭球方与被执行人彭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300.47元。被执行人彭石成,男,1956年7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胜桥镇文堰村艾家组。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彭石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4月4日、2023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彭石成(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综上,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现于2023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彭石成采取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尹斌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3年4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红春与被执行人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385元。被执行人谭明,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三角塘镇三角塘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谭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2023年4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谭明(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综上,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现于2023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谭明采取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尹斌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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