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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发布时间:2023-10-18 15:59:58 打印 字号: | |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欧秋林与被执行人朱志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56400元。朱志金,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常宁市松柏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常宁市水口山镇大塘角西8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朱志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1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志金(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综上,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于2023年3月25日对朱志金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欧小文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3年2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谭立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1853.03元。被执行人:谭立民,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曲市村谭家组。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谭立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谭立民(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综上,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于2023年3月14日对谭立民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欧小文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3年2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毅强与被执行人衡阳鲁匠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亚武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8244元。被执行人:李亚武,男,1980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2月24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224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2月25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综上,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拟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白伟军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3年3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朱丽与被执行人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000元。被执行人:何龙,男,1988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常宁市新村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310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311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3月11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综上,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拟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白伟军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常宁市金百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燕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5764.98元。被执行人熊燕利,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盈凯国际6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熊燕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1月11日、2023年2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熊燕利(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综上,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于2023年4月14日对熊燕利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尹斌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欧运成与被执行人胡兴凤、贺兵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00元。被执行人胡兴凤,女,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西渡镇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新正东路。被执行人贺兵,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西渡镇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新正东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兴凤、贺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1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胡兴凤、贺兵(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综上,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于2023年2月16日对胡兴凤、贺兵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尹斌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3年2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吴进进与被执行人曹海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600元。被执行人曹海雄,男,1990年9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洋泉镇坦冲村第十九村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曹海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2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曹海雄(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综上,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于2023年3月28日对曹海雄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尹斌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3年1月3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邓权塑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宁市水松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50000元。被执行人: 常宁市水松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所住地:常宁市水口山镇大鱼村大路口。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2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131日向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26770元,本院依法扣划该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综上,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对本案拟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3年2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梁新元与被执行人杨庆春、邱雪松、张善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2510.56元。被执行人:杨庆春,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滨河小区。被执行人:邱雪松,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天和社区棠花片宏小区。被执行人:张善南,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山虎村东泉片石桥组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225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221日向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3月2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综上,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拟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谭善福与被执行人靳小连、谭小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1.714866万元。被执行人:靳小连,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水口山镇湘洲小区30栋。被执行人:谭小林,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劳动路居委会。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225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222日向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3月2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综上,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拟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予公示。

 

2023年10月12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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