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还是不拘?”“款项又该如何执行到位?”常宁法院一办公室内,执行法官眉头深锁,陷入了沉思。
2021年9月,周某因与王某发生口角,出手将其打伤,造成轻伤二级。后经常宁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附带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46536.38元。
周某刑期执行完毕后,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王某遂向常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7月,常宁法院依法向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周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规定时间报告财产情况,执行法官拟对周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面对拟拘留的决定,周某向执行法官诉说自己疾病缠身,目前暂无收入来源。此外,其在家还有年幼外孙需要照顾。
针对周某如此情况,执行法官迅速调整执行思路,建议周某适用担保等方式履行判决。周某也积极配合执行,找人为其进行担保,并承诺先执行部分款项,余款以保证担保履行。
至此,常宁法院对周某暂不予以拘留。
近年来,常宁法院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法办案中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不利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