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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让公司的发起人要承担转让后公司产生的债务吗?
作者:郭淑容  发布时间:2023-04-18 15:16:19 打印 字号: | |

公司还没产生债务时

公司发起人早早把公司转让了,

现在公司欠钱,资不抵债,

债权人还能追讨回自己的工程款吗?

可以找公司发起人还钱吗?

 

执行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加甲公司的发起人李某和张某、转让人何某、现股东孙某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李某认为其在债务产生前就已转让公司,故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执行异议之诉,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8日,其发起人为李某、张某,成立时注册资本1080万元,其中李某认缴648万元、张某认缴432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期限为2048年8月13日。2019年11月27日,李某、张某分别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何某,至转让时李某、张某二人均未出资分文。转让后,何某将该公司变更为注册资金3000万元的一人有限公司。2020年6月8日,何某将所持该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孙某。至转让时,何某同样未出资分文。至今,孙某也未出资分文。因甲欠乙公司工程款85万元,乙公司向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分期偿还上述工程款,但甲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乙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甲公司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乙公司申请追加李某、张某、何某、孙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支持了乙公司的申请。

李某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作为发起人其在甲公司债务产生前就已转让公司,且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到2048年,现出资期限未到,故请求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乙公司辩称,发起人李某未实缴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因股东转让股权而消灭,李某认缴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故其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甲公司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债权,且该公司发起人、转让人及现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李某对债权人乙公司的债权,在未补足出资的范围内应承担给付责任,故李某要求其对公司债务工程款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当公司出现解散、破产、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即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公司债务系股权转让后产生,未全面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乙公司申请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转让人、现股东都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李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判决驳回。

法官提醒:出资是股东对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股东应及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使转让股权亦不免除出资义务。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延迟或拒绝出资等逃避出资的情形,该股东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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