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发生连环车祸,两次事故先后造成伤者的损害,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常宁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侵权者各担5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案情概况
高速公路连环事故中,张某撞到黄某停驶的车辆而受伤且负全责,五分钟后张某反被李某驾车撞到而再次受伤且无责。作为第一次事故全责且已受伤的张某能否向黄某和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某、李某各占50%的责任,全责的李某车辆保险公司赔付40013元,黄某车辆保险公司在无责任限额内赔付18229元。
2021年8月27日20时20分,在许昌-广州高速公路上,因张某驾车过程中观看公路右侧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前方事故车辆,致其驾驶的车辆与前方因交通事故停驶于中间行车道的黄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经认定:张某负此事故全责,黄某不负责任。当日20时25分,李某驾驶车辆经过上述事故发生路段时未提前降低车速,以致先后与前方因发生事故停驶于中间行车道的张某车辆(张某因上述事故在驾驶室内昏迷)、黄某车辆相撞,造成张某再次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负此事故全责,张某、黄某均不负责任。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但存在误工、护理、营养、后续治疗等费用。另查明,李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黄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张某将李某、黄某及两者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共计8.5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张某在第一次事故中已经受伤明显,其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损失无法分清,李某只承担张某总损失的二分之一,且张某诉请损失标准应予以核减。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为80026元。在本次连环交通事故中,两个全责者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损害后果是由张某自己第一次事故还是李某的第二次事故完全所致,两次事故对张某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无法判断,故推定张某与李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赔偿40013元。因黄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无责任方黄某的车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18229元,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侵权应担责,索赔依条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事故车辆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按照责任大小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张某因自身的过错导致本人受伤昏迷,李某驾车撞击到张某车辆又加重了张某的损伤,无法确定二人的责任大小,故二人各承担50%的责任,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黄某虽无责,依据交强险无责赔付条款规定,黄某车辆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
法官提醒,随着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随之上涨,高速公路事故亦频繁发生,驾车人员要严格按照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时刻将安全记在心,尤其在高速公路上,生死就在瞬间,务必要注意力集中,谨慎驾驶。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保障车上人员安全和过往车辆安全,避免在发生车祸后造成连锁反应,导致更大更多的事故。另一方面,车主要及时投保交强险,不仅因为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律义务,也是为自己和他人多添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