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11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春娥与被执行人肖湘义商品房销售合同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11250元。被执行人:肖湘义,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胜利居委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年11月14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11月17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12月22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10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尹润生与被执行人湖南锐斯顿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900元。被执行人:湖南锐斯顿建材批发有限公司(下称“锐斯顿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宜潭乡砂岭村西冲组19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9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10月21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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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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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小宝与被执行人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212万元。被执行人:刘华,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办事处城东居委会三合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1月2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11月11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委托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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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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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小兵与被执行人廖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722万元。被执行人:廖乾,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群英东路。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27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11月11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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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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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10月11日受理申请常宁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冬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7813万元。被执行人:段冬桂,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城南居委会新村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1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11月11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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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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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10月11日受理何运常与被执行人何鸡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6452万元。被执行人:何鸡生,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镇株树村何家组。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1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10月20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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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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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10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黎永红与被执行人尹春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万元。被执行人: 尹春洪,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张力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1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11月7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12月22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10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谭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万元。被执行人:谭振军(曾用名谭振宇),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蓬塘乡新星村新屋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1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11月11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12月22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10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阳波与被执行人龙琼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6405万元。被执行人:龙琼花,女,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两江村西下组。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1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10月11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12月22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10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谭尤川与被执行人刘红春、王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664583万元。被执行人:王孝平,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三角塘镇裕民居委会裕民煤矿新井家属区9栋。被执行人:刘红春,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塔山瑶族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9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11月11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12月22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