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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发布时间:2022-12-26 10:26:55 打印 字号: | |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邹善元与被执行人胡冬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25元。被执行人:胡冬开,男,1957年4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户籍地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南正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7月4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7月21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于2022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9月24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9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邹善元与被执行人胡冬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460元。被执行人:刘小毛,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水口山镇蔬菜村黎头咀组1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9月15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9月20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9月24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传福与被执行人彭良军、彭四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02784万元。被执行人:彭良军,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曲市村。被执行人:彭四伢,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曲市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7月11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8月17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29日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9月24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8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钱春元与被执行人陈小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0.5万元。被执行人:陈小云,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301号原种场安置楼。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1日发起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8月17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9月24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7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徐义生与被执行人邓明清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万元。被执行人:邓明清,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西岭镇青竹村邓家组。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邓明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7月6日、2022年7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车牌号为湘D7DU99号哈弗牌汽车,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对该车采取了查封措施。于2022年7月1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公司、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证券公司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邓明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9月24日

执行员    尹斌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7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邓桂金与被执行人吴平离婚纠纷一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4万元。被执行人吴平,男,1980年5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常荫路9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2年7月7日、2022年8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平(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现于2022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吴平采取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9月24日

执行员    尹斌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邹奇奇与被执行人刘唐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95万元。被执行人刘唐中,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枪巷村第八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唐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唐中(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现于2022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刘唐中采取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9月24日

执行员    尹斌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8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林、王廷美与被执行人罗秀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378元。申请执行人王廷美,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人,住常宁市胜桥镇渣石村一组1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罗秀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向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罗秀明(银行账户、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现于2022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罗秀明采取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9月24日

执行员    尹斌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申请人刘宁生与被申请人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万元。被执行人周金平,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宜潭乡梅塘村桥边村民小组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金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7月13日和2022年8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金平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起两次网络查询,在被执行人周金平银行账户进行扣划4700元,扣缴50元执行费,余款4650元已被申请执行人刘宁生领取。通过2022年7月24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公司反馈,2022年7月24日证券公司的查询,均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刘宁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9月24日

执行员  白伟军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7月6日受理请执行人崔志敏与被执行人彭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840万元。被执行人彭向东,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砂子岭南区9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7月7日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2022年7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彭向东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起三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彭向东暂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7月24日向常宁市不动产中心查询,亦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22年7月24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公司,2022年7月25日向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证券公司查询,均未有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崔志敏,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崔志敏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27日已对被执行人彭向东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

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9月24日

执行员  白伟军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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