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21年11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段金华与被执行人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8500元。被执行人刘鑫,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常宁市人,大专文化,常宁市兰江乡政府干部,住常宁市兰江乡人民政府院内。身份证号码:430425198305282973。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18日和2022年2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鑫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起三次网络查询,在被执行人刘鑫银行账户进行扣划3850元,扣缴50元执行费,余款3800元已被申请执行人段金华领取。通过2021年12月26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公司反馈,2021年12月26日证券公司的查询,均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段金华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予公示。
2022年6月1日
执行员 朱志军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