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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发布时间:2022-06-14 09:49:50 打印 字号: | |

我院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光继与被执行人唐石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926.25元。被执行人:唐石元,男, 1948年7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宜潭乡塘湾村第一组,身份证号码:430425194807261816。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 202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2月14日、2022年2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拥有车辆的信息,于2022年2月23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予公示。

 

2022年6月1日

执行员    吴江        联系电话 0734—722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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