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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以案释法:3人因偷越国(边)境获刑
作者:刘莉  发布时间:2021-12-23 17:49: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宁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边境犯罪案,被告人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皆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结伙从衡阳东站乘坐高铁到长沙,次日在长沙黄花机场乘同一航班到昆明长水机场,再转机至景迈澜沧机场。同日下午到达云南省孟连县入住明万宾馆。凌晨12时许,“蛇头”组织通知偷渡人员出发。后偷渡人员先后结伙乘坐面包车、摩托车、皮筏艇等交通工具偷渡出境。

2021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通过老挝政府向我国云南省勐腊县边防站投案。同年5月27日,被告人阳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阳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阳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阳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犯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3名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关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作出偷越国边境行为,给疫情防控工作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带来诸多隐患。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走合法通道,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保障自身安全。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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