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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如约缴租,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物,租金应如何计算?
作者:宋雨轩  发布时间:2021-09-10 09:25: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案,承租人不如约缴租,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物,判决承租人其实际占有租赁物期限计算租金。

2019年7月1日承租人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租赁期限24个月合同履行期间,因李某某2020年4月、2020年5月以及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月租金出租方于2020年12月23日将出租给李某某的重型自卸货车收回未再交付给李某某使用。此后,出租方多次催讨租金李某某一直拖欠未付,出租方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某向出租方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间拖欠的14期租金264751.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出租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清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出租方2020年12月23日收回案涉融资租赁车辆,应视为出租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而解除合同此后李某某不再继续占有、使用该车辆,出租方无权要求李某某支付车辆收回后的租金。故法院判决某某向出租方支付实际占有期限内拖欠的租金

 

 
责任编辑:吉言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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