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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中掺伴罂粟粉——常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作者:吴凡  发布时间:2020-11-03 10:11: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被告人吕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责令被告人吕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经本院审查核定);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70万元,进入公益诉讼帐户。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吕某某在常宁市劳动南路88号无证经营一家米粉早餐店。为增加米粉口感,吸引更多的顾客,获取利润,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9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罂粟粉”为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4次从他人处购买罂粟粉与其他食材一起熬制调味卤水,再加入米粉中以提鲜,然后销售给顾客食用。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的早餐店平均每天销售80碗左右的米粉,每碗价格为4元,每天销售金额320元,至被查获时止,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2019年9月12早上,市民夏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在吕某某的米粉店中食用米粉,随后在单位组织的尿检中发现吗啡检测呈阳性。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当场在被告人吕某某经营的早餐店内查扣三桶疑似掺入罂粟粉的卤水。经鉴定,扣押的三桶卤水中均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经常宁市公安局对食用过该种米粉的吕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及提取的米粉进行检测,结果均呈二乙酰吗啡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吕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吕某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吕某某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米粉销售金额为7万余元,为惩戒吕某某的行为和警示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吕某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的生存保障,也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是社会的关注焦点。本案中,被告人为提升口感而将罂粟粉掺入米粉中,如果食用该食品,会产生依赖性,会给人体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食品安全无小事,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就应依法严厉惩处,以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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