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彭某某殴打出警民警妨害公务一案。被告人彭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4日,常宁市胜桥镇合泉村村民彭某之子在宜水河溺水身亡。2020年7月5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其他村民为要求政府处理该事故,在常宁市胜桥镇大塘中学门口堵住常宁至胜桥的道路,造成交通阻塞。胜桥派出所值班民警刘某接到群众报警后,带领辅警帅某、陈某某等人赶赴现场。刘某与帅某劝说车主将堵路汽车挪开,被告人彭某某予以阻止。刘某等人多次警告要求移车,在场村民围住民警,帅某拿出警棍戒备,被告人彭某某得机抱住帅某,部分村民殴打帅某并抢走警棍,被告人彭某某趁乱用拳头殴打民警刘某。经鉴定:帅某右上肢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符合钝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法官提醒,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切忽采取过激手段,避免成为刑事被告人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