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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偿责任执行案件中如何执行
作者:朱志军  发布时间:2019-03-26 10:50: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8年5月,刘某因工作交接问题与王某产生矛盾,怀恨在心,遂在网站上捏造事实,发帖辱骂、污蔑、诽谤王某,将王某的照片发布在网上,并添加王某是骗子等字样。在该帖子未转发前,王某立即联系该网站并进行交涉,但该网站并未及时删除、屏蔽该帖子,后该帖子经大量转发才予以删除、屏蔽,给王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向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元,该网站对刘某赔偿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与该网站都没有向肖某履行赔偿责任。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刘某与王某达成了调解意见,一次性支付2.3万元给予王某,王某放弃了对刘某的执行,并继续申请执行该网站,该网站提出既然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应该将本案终结执行。

现在对于王某能否继续申请执行该网站连带责任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执行顺序、执行对象、执行方式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刘某与该网站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中地位是平等的,申请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可以不要求其履行判决,申请人有选择的权利,故本案中王可以继续对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已经与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其放弃了对刘某另外7000元的追偿。现在这个连带责任是有顺序的连带责任,刘某是主债务人,王某放弃对刘某余下的赔偿追偿,则意味着放弃对全案的赔偿追偿,故本案不能继续申请对该网站进行执行。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我国的民事活动中,连带责任制度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债权人或者是受害人补偿或者赔偿几率;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对约束债务人遵守规则、信守诺言等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连带责任应该是分为无序责任和有序责任的。

无顺序连带责任,也称并行的连带责任,即每个债务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全部履行了赔偿责任,则对外该责任履行完毕;有顺序连带责任,也称补充连带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只有承担责任的主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连带责任人才负责补充的清偿责任。这一类连带责任在法条上通常表述为“甲承担责任,乙负连带责任”。有序连带责任具有抗辩性、追偿性、条件性。抗辩性是指当主责任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时,对补充连带责任人进行执行时,负责补充连带责任的人可以抗辩。追偿性是指当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承担责任的主债务人追偿。条件性是指根据原因力实施有条件的赔偿。

有序连带责任中,如果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则不能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能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不至于让承担连带责任人利益受损。如果承担主责任的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不去执行,而去执行补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则承担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后又需要对主债务人追偿,极有可能形成一个新的诉讼及执行案件,这样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更有可能形成信访、抗拒执行等偏激事件。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二)项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本案应该是承担补充的连带责任。在实际执行中,本案应该适用有顺序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执行。即法院判决该网站对刘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刘某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够对该网站进行强制执行。现在王某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放弃了对刘某的剩余7000元的追偿,属于刘某有履行能力而并未全部履行,等于是放弃了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故不能再对连带补充责任的人再继续申请执行。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申请人王某不能继续对该网站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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