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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执行新兵的第一次拘留行动
作者:刘威  发布时间:2019-01-08 16:50:53 打印 字号: | |
  工作以来,纸上的功夫下得多,文字工作做得多,即使外出,也是送送传票、搞搞调查、做做查封冻结,拘留这种事情,我还从来没有做过,配合式地参与都不曾有过。

  去年八月,为了响应执行攻坚战,我从乡下法庭被抽调到执行局,开始了一段执行岁月。

法院是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执行便是浪尖中的浪尖。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定纷止争事业中最具挑战性的一项工作。执行工作中,常常涉及到对他人财产权的处置,甚至是对他人人身自由方面的限制。

  司法拘留,便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财产容易激起被执行人的反抗情绪,而限制人身自由,更容易引起被执行人的反抗情绪。因此,采取拘留措施也是一项具有相对危险性的工作。

  为了确保拘留措施的顺利开展,积极促进“执行难”的解决,常宁市人民法院与常宁市公安局建立了常态化合作机制:法院采取拘留措施时,被执行人所在辖区派出所予以大力配合,给予人力上与技术上的帮助。

  这次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所在辖区的常宁市培元派出所便派出了两名公安干警与一辆警车配合执行局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这次采取拘留措施没有我想象中的暴力对抗。我跟这位被执行人也打过多次交道了,不是那种会暴力对抗的人。在前往拘留之前,我唯一担心的是他会不在家。

  干执行工作有一种经常发生的遗憾就是常常是经过周到的准备外出执行却扑了个空,时间花了,任务却没有完成。为此,为了不产生浪费太多人的时间这样的遗憾,在局长的安排下,我提前去现场作了一番“侦查”。确认被执行人在家以后,执行局干警迅速行动,出动力量,并联系公安,一行人果断出击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拘留。

  在去拘留所的路上,作为一名第一次参与拘留行动的执行新兵,为这种团结合作统一行动顺利完成任务的合作精神所感染,也为公安机关配合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奉献精神所感动,更为这种颇具感染力的能够彰显司法权威的行动感到自豪。我们以实际行动告诉人民群众,我们在切实地努力地解决执行难。

  与此同时,我似乎有一种感同身受,感受到被执行人的不快,天上的乌云烘托了这种即将丧失人身自由的不快。这本是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如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又何必得个丧失人身自由的经历。
责任编辑:研究室

电话:诉服中心:0734-7228852;执行局:0734-722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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