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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时代背景下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问题
作者:刘威  发布时间:2019-01-08 16:41:33 打印 字号: | |
  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

  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我们所强调的“依法治国”,法从何来?根据“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法从我国的社会国情与实践中产生。 经过几十余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且符合国情的法律体系。

  从毛泽东思想到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人凝结了一代又一代的集体智慧。这些集体智慧,都是结合我国国情对马克思主义的充分灵活运用。

  马克思主义是百科全书式的理论体系,其中不乏对“法”的长篇论述与思考,由此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时代背景下的依法治国,我们需要重新思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学领域的具体体现,马克思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然逻辑。万变不离不离其宗的是,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务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具体领域的具体提现,尤其是新时代背景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第一,法学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用中国传统化语言表述,法学是治国安邦之术,关乎一个国家的政治治理体系。因此,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在秉承马克思主义法学精髓的基础上,必须对我国的现实国情予以充分的研究论证。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描述的那样:“今天的世界,国际形势正发生前所未有之大变局。”因此,在变局中,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应用必须秉持慎之又慎而又大胆科学的态度。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40年代创立马克思主义的同时,所创立的无产阶级法学理论和学说。是适应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以及人类社会必然发展到共产主义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级适应共产主义道路的法学理论,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们国家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这是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科学论述,这也就要求我们必须保持韬光养晦的态度,合理地继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不能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直接共产主义化,这显然是违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逻辑的。新时代,意味着我们在现有发展的基础之上,有了更高的奋斗目标,但绝不意味着我们已经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第三,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四个自信,自然也包括对社会主义法学道路的自信,对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自信,对社会主义法学制度的自信,对社会主义法学文化的自信。这就要求我们坚定不移地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观道路。没有正确的法学理论指引,就没有正确的法学实践,没有正确的法学实践,就会给中国的社会治理乃至社会主义道路带来困难和挑战。为此,要坚定地以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在世界法学贡献出自己的法学理论,并以良好的社会治理成果证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第四,新时代下要注重马克思主义教育与普法教育的充分结合。当前,我们对普法教育给予充分的重视,乃至专门设立了“12.4宪法日”彰显我们对法律普及与信仰的决心。但是,我们对人民群众、青年学生、对每一位公民的法律普及,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传授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上。而是应当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深刻融汇到法律普及之中,将马克思主义教育与法学教育充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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