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上午,周某某家中的水管漏水造成楼下李某某家中墙上脱胶,地面被水浸坏,其他生活用品也被水漏湿损坏。协商无果,李某某诉至常宁市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由周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20 319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并未履行义务。
李某某于2017年7月1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多次传唤周某某,但周某某拒不配合且一直逃避执行,给该案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困难。
2018年12月20日,常宁市人民法院接到群众提供的线索,周某某有可能在水口山铝锌矿场区域出现。常宁市人民执行局干警不顾晚间休息,第一时间连夜赶往水口山镇,找到周某某迅速拿下,对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过程中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
2018年12月21日上午,周某某家属在周某某被拘留以后主动联系我院执行局,表示即刻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马上缴纳了2万余元的执行款。历时一年的执行案,在拘留措施实施后立马了结。
近年来,我院积极采取拘留等执行措施,响应“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号召,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