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多涉及当事人的生活、情感等法律无法评判规制的因素,在实践审理中存在很多难点,以下是离婚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几点:
一、如何界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对离婚标准概括为感情确已破裂,并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些情形在实践中为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提供了一些常见的便于认定的表现,但法律规定并不能列举出现实中婚姻问题存在的种种情形,因此离婚标准仍存在较大的模糊性,仅依据这一抽象的标准,判决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实践审判中,因为无法界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在第一次诉讼中,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前述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这时大部分案件的矛盾没有解决,往往会在六个月后提起第二次诉讼。为了解决这一现象,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将出现的新问题予以法律规范,将婚姻案件审理中法官难以裁量的问题如感情破裂、有无和好可能等具体化,方便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查明当事人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及矛盾是否可以调和等,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当事人举证困难。在离婚诉讼中,证据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所以证据的收集更依靠当事人本人。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很多当事人,尤其在基层法庭,农村居民更不懂得如何收集充足、有力的证据。在实践中,以下几种举证非常困难。其一是家庭暴力,庭审中女性称自己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但在遭受家暴后没有及时报案,也没有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当在男方不承认有暴力行为时女方往往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致使无法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其二是夫妻双方是否分居满两年,一般情况是一方当事人主张已经分居两年,而另一方辩称只是因为在外务工不常回家,但还是有夫妻生活,而这方面的证据很难提供,原告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建议在婚姻案件中赋予法院可适当依职权取证,基层法庭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只是提供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而缺少关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夫妻一方有无过错情形等的证据。对此现象,法庭可以适当做庭前指导,帮助双方当事人了解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三、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在基层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些共同财产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应的产权证明,有些共同财产的房屋是分家所得,宅基证在男方父母的名下,婚后只是翻盖房屋,但具体花费当事人又难以提供证据证实,这使得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分割变得困难重重。此外,彩礼及陪嫁物品的处理也比较难,近些年,农村彩礼越来越重,有的家庭甚至为此举债,这些问题若是没有处理好,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纠纷。因此在基层法庭,要更加注重调解,发挥村委会、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这些基层组织对当地的风俗民情更加了解熟悉,发生纠纷时更容易找到矛盾的根源,处理一些问题时更有说服力,由他们在矛盾发生时及时介入调解可以有效地将一部分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并且在协助送达、调解处理分割共同财产、返还彩礼等风俗民情的事情中可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
此外,在离婚案件的审判中,要重视庭前准备工作,降低缺席审判及公告送达的概率。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家庭情感问题,很多方面双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明事实,致使审判进程慢。因农村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法庭的工作并不理解支持,有的事先听闻官司缠身了,就与法官“躲猫猫”,有的收到了传票,但是既不书面答辩,开庭时也不到场。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审判中,要更加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穷尽一切方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至当事人手中,并做好释明工作,督促劝导当事人积极行使其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