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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引发的几点思考
--以官岭法庭的管辖区域为视角
作者:曾婷  发布时间:2018-12-28 09:57:16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们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婚姻家庭观念等也随之不断变化,社会各种矛盾纠纷凸显。官岭法庭管辖官岭镇、大堡乡、新河镇三个乡镇的民商事案件,其中2015年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有83件,2016年85件,2017年90件,2018年至今已有113件,从上述数据中可以明显的看出,近几年来官岭法庭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数量在不断上升。婚姻纠纷严重影响家庭的和睦,给社会稳定增加诸多不和谐因素,其能否得到妥善裁判,不仅要求法官在事实法理上进行审查,更要关注当事人的精神情感世界。通过对官岭法庭部分离婚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我对农村离婚案件数上升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农村离婚案件数量增多的原因

(一)婚姻基础薄弱。在近几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离婚当事人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渐缩短,“八零后”、“九零后”离婚呈明显增多趋势。这些当事人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往往因为条件合适、父母满意就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生活习惯不同难以磨合,导致“闪婚闪离”,如近期审理的李某(女)和滕某(男)仅仅登记结婚刚满两个月,就到法院起诉离婚。还有部分当事人在外地打工相识,不久同居生活,未婚先孕,之后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感情基础差,未建立起稳固的婚姻感情,这是造成离婚案件逐年增加的重要原因。

(二)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农村青年劳动力往往由男方外出务工,女方在家照顾小孩和老人。当事人一方外出打工,双方长期两地分居,难有相聚的机会,导致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疏远,也使夫妻在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长期打工不归,双方分居,也极易出现第三者介入,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完全破裂。因分居而导致离婚的案件约占案件数量的很大比例。

(三)人们思想观念发生变化,对离婚的接受度提高。在传统婚姻模式中,离婚是一种不符合社会道德、不被大众广泛接受的现象,而在当下的现代文明时代,社会认识、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男女均享有婚姻自由权,“婚前性行为”、“试婚”、“好合好散”等现象是社会中司空见惯的平常事件,人们不再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当结婚以后,发现对方不符合自己所期盼的,现在的生活现状也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有了想分开的意思,这样一来他们中的一些婚前基础较差、结婚年龄不长的夫妻,往往容易选择离婚。

(四)女性法律意识增强。以前,即使男方出轨、不务正业,女性往往会为了孩子、为了家庭的完整以及社会普遍观念的影响,选择隐忍。而如今女性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得到极大的解放,其法律意识等方面也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女性对家庭暴力、父母干预等行为都会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据不完全统计,官岭法庭近几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65%以上的离婚案件均由女性提出,其中不乏女方不堪忍受家暴提起诉讼的。

二、预防和减少农村离婚案件的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升法律素养。加强农村的教育投入,使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有一个普遍的提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姻观,养成良好的婚姻习惯,从根本上杜绝买卖婚姻、父母包办婚姻、草率结婚等现象的发生,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农村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二)不断完善和保护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制度,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可尝试建立对插足他人婚姻,造成他人家庭破裂的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实践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人购买的价值较大的物品,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追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无过错方。本质上,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家庭会给另一方配偶带来损害,是对配偶权的侵害。因此,在立法上,我们要明确赋予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以一定的权利,使其能够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通过提起侵权之诉使其所受的损害得到补偿,从而通过法律责任的加强倒逼个人行为符合道德准则。

(三)加强婚姻责任意识,婚姻不仅仅是一种感觉,更应该是一种责任,一种行动。离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婚姻当事人对问题处理能力的降低。婚后生活难免遇到问题,比如婆媳关系、夫妻关系、金钱关系等,这个时候夫妻之间应该多交流沟通、互相包容、互相帮助,如果双方在一起没有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而是为了彼此的那口气争来争去,那么就很容易走向婚姻的破裂。

马克思曾指出:“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离婚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的一种处理态度,更涉及到小孩的成长、双方家庭关系的处理,对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希望大家在婚前深入了解、谨慎对待,婚后对婚姻、对家庭负责,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促进家庭生活和谐、稳定、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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