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一分,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李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或者保证人,张某便找来朋友何某在借条上注明“保证人:何某”,由何某签字并捺手印。后借款到期,张某未按期还款付息,李某便将张某及何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连带偿还张某所欠借款本息。审理过程中何某以其自身不是借款人,也未实际使用借款为由,辩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李某应先向张某追偿借款。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借款属实,何某在此次借款担保中系连带责任保证,判决由张某与何某连带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
解析: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何某在借条上保证人一栏上签字时未对保证责任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何某亦不能因其未使用借款就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为何某与李某虽未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但却对此次借贷形成了担保法律关系,故何某的抗辩未被法院采纳,其需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但是何某在偿还借款本息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法律延伸:保证还涉及保证期间,债权人若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应担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期间可以由合同约定,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在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债权人还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保证人也应当谨慎担保,避免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