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网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法院判卖家十倍赔偿
作者:曾婷  发布时间:2018-12-18 14:19:42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告孙某在被告陈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了5盒“黄秋葵”胶囊,共计690元。收到货后,孙某朋友告知其买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随后,孙某登录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网址查询得知该产品无国家备案,且其标注的批准文号并非该产品所有,系套用他人批准文号。孙某认为陈某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退还购买货款690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赔偿十倍货款6900元。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交易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倍货款的要求。

解析:本案中,原告孙某在被告陈某开设的淘宝网店处购买了“黄秋葵”胶囊,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本案的焦点是交易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详尽列举了八项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的内容,其中第(四)项表明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该项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该标准,即可视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交易产品上标注的批准文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该批准文号代表的产品与交易产品名称不一致,故可认定交易产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作为食品销售方应为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陈某开设的网店作为销售商没有尽到查验食品相关批准文号是否相一致的义务,其在售卖交易食品时只要依照相关规定查验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查看交易产品的外观,即可判断交易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此,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可以认定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孙某要求被告陈某退还货款并按价款十倍支付赔偿金69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警示:现在网络购物非常广泛、便捷,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合规的购买平台,避免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品销售者也应在售卖交易食品时依照相关规定查验相关的证明文件,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确保售卖的产品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网络平台提供者,也应严格审查进驻商家的合格性,把好入口,将一些不良商家关在门外,从多个方面,确保食品安全,让人民群众吃的放心。
责任编辑:研究室

电话:诉服中心:0734-7228852;执行局:0734-7228848

传真:

地址:

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