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全社会崇尚法治的氛围逐步形成,这为执行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从执行实践反馈的情况看,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认识不统一。有的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胜诉了法院就一定能执行到位;还有的误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那就全是法院的事情。事实上,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申请执行需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没有执行到位。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指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之一就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主要是针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从而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兑换成“真金白银”,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无实际履行能力,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据统计,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中,大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要么是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状态的“僵尸企业”,要么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中确无清偿能力的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不能实际执行到位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利,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所致。从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来看,“执行不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者社会风险,一般是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在我国,“执行不能”案件是通过严格审查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进行管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及时恢复执行。
“执行难”由来已久,不仅是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基本解决执行难固然需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息化、强化执行管理、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体制等,此外还需通过加强法治宣传、以案释法、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准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形成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知,从而营造理解支持执行的良好舆论氛围,这样才能更好地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