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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区域协作探析
——以泛珠三角为例
作者:刘威  发布时间:2018-07-09 15:15:57 打印 字号: | |

    一、前言

在法律意义上的执行,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执行是在诉讼活动中的最后一道流程,也因其是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等权利进行实质性的处置,比诉讼中的审理更为容易引发矛盾,从而导致了执行活动困难重重。

在新时代的社会背景下,不同区域社会之间的交融进一步地加强。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的人员流动以及相伴而生的财产流动进一步地扩大化。在具有此特征的大社会环境下,运用传统的执行方法的执行工作又面临着新的挑战。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依法治国的加快建设阶段,执行工作的稳步推进是彰显法治、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手段。为此,加快推进和完善执行工作,是当前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重要一环。

泛珠三角是指沿珠江流域的广东、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区的综合区域体。由于地理位置的临近以及经济的紧密交融和珠三角地区的经济虹吸效应等因素,该区域内的人员流动十分频繁。该现象在诉讼活动中的反映便是:虽然诉讼活动在一地法院进行,但是诉讼当事人经常处于流动状态。在执行阶段,财产也并非集中在一处供法院去执行。异地执行于司法资源而言意味着一种巨大的消耗。为此,加强区域间的执行合作,便显得尤为重要。

 二、区域执行的现状

当前,区域执行协作并非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委托执行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造成效果并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申请人不同意委托执行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客观存在,申请人往往担心如果委托异地法院执行,异地法院会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而让执行工作难以推进。

(二)     受委托法院轻视委托执行案件

受委托法院在接受异地法院的委托执行事项之后,其重视程度不够。而在委托其他法院执行时,也意识到对方法院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而在委托执行时就降低了期待性。如此形成了恶性循环,降低了法院系统整体的委托执行的积极性

(三)     委托执行手续过于繁琐。

在委托执行的实际操作中,全国并没有统一立法。但是各地的规定大体上相似,即委托手续在很多环节上需要经过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而执行多以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为主体。本是两个法院通过沟通可以解决的问题,却因为程序的繁琐而牵涉到不同省域的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加大了执行委托的困难程度。在时间和精力成本衡量之下,执行法院宁可选择亲赴异地执行。

三、区域协作解决执行难的方式

(一)区域立法

目前学界对区域立法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中央关于区域发展方面的立法;二是地方立法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某一特定区域实施的立法;三是介于中央和地方之间适用与某一特定区域的立法。(我国区域协作立法—以长三角为例,法制与社会2016.8下,孙超、曹静)。结合泛珠三角跨省级区域的地域特点,本文主要尝试探讨第三种立法方式,即介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适用泛珠三角区域的立法。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的法治特点与社会各具特色。在具有紧密的执行联系的行政区域之间,加强立法合作,使得执行工作在不同的行政区域简无限接近一体化的特点,对于解决具有紧密的联系的区域解决执行难工作意义深远。

    (二)区域信息一体化加速推进

当前,在全国范围而言,执行信息化建设正处于如火如荼之中,毋庸置疑,我们也取得了效果明显的成果,曾经的执行必须到处跑,到现在的电脑操作,摁下键盘就可以取代“到处跑”的功能,这是明显的进步。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即体态庞大,共同的进步速度必然是平均化的速度。因此,对于泛珠三角之类的具有紧密经济联系的不同行政区域组合,可以在区域信息一体化方面做些自己的尝试。以珠三角地区经济、科技发达的优势,加速推进区域信息一体化的推进。

(三)加强执行人员合作共赢的意识

不同的行政区域的执行人员之间,应当形成一种强烈的互帮互助的同盟氛围。这种氛围的营造,不仅需要具有协调功能的机构或者人员大力倡导,加强宣传与引导,也需要在立法上予以规范与完善。如在立法上简化合作与委托执行等手续,减少执行人员对委托执行的畏难心理。同时,确立类似立案登记制的委托执行登记制度,对委托执行的案件置之不理或者怠慢的,有相关的惩戒措施,即将委托执行案件归同于在己院立案登记的案件。

四、结言

从周强院长吹响“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号角以来,全国各地奋战在执行一线的执行干警们以及配合执行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都为此付出了大量坚辛的努力。与此同时,技术的进步与规则的完善,需要我们用无数个两到三年去努力。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区域式协作一体化执行,不仅仅有利于解决本地区跨区域案件的执行,也可以为全国范围的协作与一体化,探索出经验和教训。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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