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审判研讨
办理宣告失踪案件应注意事实审查
作者:刘威  发布时间:2018-07-04 08:30:26 打印 字号: | |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实践中,在宣告失踪的案件当中,孤儿申请宣告失踪的案件比例偏高。主要原因是一旦宣告父母失踪,孤儿及其监护人便可以向地方民政部门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费。而地方民政部门将法院的宣告父母失踪的判决书作为孤儿认定的强而有力的依据。

  法院在审理宣告失踪案件的过程中,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应当积极、合法、真实地办理宣告失踪案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取“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在父母本没有失踪的情况下,非真实地申请宣告未成年人父母失踪。这就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严重的挑战,稍有疏忽,便会办理错案,将本没有失踪的公民宣告为失踪,并为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人套取国家资金提供了便利。

  基于此,法院在审理宣告失踪案件中应当着重事实的审查。因宣告失踪案件没有普通诉讼案件中的被告,这位申请一方虚构事实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被申请一方甚至会配合申请方虚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宣告失踪的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仅仅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在乡村熟人社会网络中,加之法治观念的淡薄,我们并不能保证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因此,法庭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更权威的并尽可能多的证明材料,必要的时候法庭应协助申请人取证。

  实践中有很多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改嫁或者长期在外打工的现象,对于此类非因事故而宣告失踪的案件,法院更加应当着重事实的调查。

  认定事实的高标准化也许会增加申请人的诉累,也包括增加了并没有虚假申请的申请人的诉累。但是,为了国家利益不被侵犯,为了真正的孤儿或者其他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真实与公平,法庭必须如此擦亮眼睛。
责任编辑:研究室

电话:诉服中心:0734-7228852;执行局:0734-7228848

传真:

地址:

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