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当前乡村婚姻离婚率也在持续攀升,立足于乡村的人民法庭,在乡村婚姻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愈显重要。人民法庭在办理乡村婚姻案件中应当着重注意哪些问题,是人民法庭在司法实践中所应当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率;调解;定纷止争;探视权。
在我国的法院体系中,基层法院设有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人民法庭是为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诉累而专门设立的。由于人民法庭基本以广阔的乡村地域为管辖范围,因此,人民法庭扮演着乡村纠纷定纷止争的角色。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迅速演变,传统的家庭模式受到不断地冲击。在婚姻方面的一个建筑表现是,当前我国社会的离婚率持续攀升,无论是乡村还是城镇皆是如此。人民法庭是一个综合的民事部门,但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人民法庭往往以办理离婚案件为主,即人民法庭所办理的案件中,婚姻案件占了绝大部分的比例。这主要是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人民法庭基本设立在乡村地域。而在乡村地域中,由于公序良俗的制约以及诉讼观念的淡薄,纠纷本就偏少。诉诸公堂的纠纷,类型也比较单一。
(2)如前所述,乡村离婚率也处在不断地攀升当中,婚姻案件的绝对数量在不断攀升。乡村婚姻关系呈现出不稳定的状态。
在较小的基数的前提下,婚姻案件在数量上的绝对攀升,导致了离婚案件在人民法庭的宗案件中的比例也在不断攀升。
一方面是乡村离婚案例的增多,另外一方面是在乡村的群众观念中,离婚依旧是一件难以接受的事情,尤其是在中老年群体中。尽管离婚主体通常以青年群体为主,但是离婚常常涉及两个家庭甚至更多家庭。因此,法庭在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尽管明面上仅仅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矛盾,但是,这隐性中,这往往牵涉到婚姻之外的矛盾,例如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矛盾。
面对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人民法庭的乡村婚姻中的角色便显得越来越重要。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当中,人民法庭是否能够完成定纷止争的法律治理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法院在维系乡村社会稳定和家庭稳定的作用大小。
党的思想理论要求我们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在诉讼模式中,原、被告双方都是人民。因此,人民法庭在处理纠纷之时,在公平的天平之下,努力谋求定纷止争的法律功效,便是真正做到了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切实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
在离婚案例中,人民法庭在办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关于婚前调解。
调解,是定纷止争的最好手段。因为调解结案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前提之下。为此,人民法庭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坚持庭前调解的原则。这种调解,不仅仅是走走形式而已,而是要求法庭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之上,充分运用法理与情理争取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结果。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案件中,调解也分为两种结果。第一种是夫妻双方调解和好,在调解和好之后夫妻双方依旧持续之前的夫妻关系。第二种是夫双方调解离婚,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后夫妻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法庭在调解的工作当中,应当力争夫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这是最为理想的效果。因为尽管对待婚姻的态度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婚姻关系依旧是一个较为稳定的关系。夫妻关系的建立与解散,都对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家庭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在已经建立的夫妻关系中,不解散自然是较为理想的结果。
但是毋庸置疑,诉诸公堂的夫妻双方,必然在他们的夫妻关系中,已经掺杂了不和谐的因素,所以才会闹上法庭。这种事实因素的存在,一方面给法庭的调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另外一方面,也给法庭判断是否需要调解离婚提供了判断依据。
在必要的情况下,调解离婚也可以是法庭所追求的一种诉讼效果。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的情况下,离婚调解的功效便足够显示出来。
二、关于社会影响
关于社会影响,主要是指对夫妻双方各自原本所属的家庭的影响。由于婚姻关系牵涉到了两个家族,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必然牵涉到两个家族。因此,在办理婚姻案件的过程中,法庭不仅仅要关注原、被告两个人之间的矛盾,还有夫妻双方背后的家庭因素。在农村的婚姻案件中,这种家庭因素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双方家庭的传统观念的冲击更为剧烈。
基于上述原因,法庭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调查案情时,若条件允许,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家庭成员的意见,以求不仅仅解决两个人之间的矛盾而是解决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的社会效果。
三、关于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人们对探视权的认知并不十分深刻。非抚养孩子的一方强烈要求探视的权利,这是出于人性的天然动机。但是,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极为容易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产生剥夺另外一方的探视权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 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但是这种情况是很少存在的。抚养孩子的一方剥夺非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探视权,往往是出于打击报复的怀恨心理的需要。
这就要求法庭在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向当事人阐释探视权的法理与情理:
从法理上而言,探视是非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法定权利,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剥夺非抚养孩子一方探视权的行为,会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甚至会被取消孩子的抚养的权利。
从情理上而言,抚养孩子一方剥夺非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相应地也剥夺了自己所抚养的孩子的被探视的权利,剥夺了自己的孩子享受父爱或者母爱的权利,这是于情理不容的。从性质上看,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情的内容, 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的照护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从本质上而言,探视权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而设立的。
结语:在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纷繁复杂。只是在乡村婚姻案件中,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思想观念、法治意识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乡村婚姻案件呈现出其独有的特点。在城镇婚姻案件中,也会有相较于乡村婚姻案件其独有的特点,例如城镇婚姻案件中,财产分割的问题便显得略微重要。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到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在充分了解的前提下,以求达到最好的定分指针的效果。
作为人民法庭,应当立足乡村,为解决乡村矛盾,进而维系乡村社会稳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