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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与离婚
作者:刘威  发布时间:2017-12-25 09:06:14 打印 字号: | |
  在人民法庭工作将近一年了,接触最多的是离婚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乡村离婚率在上升。离婚的理由千千万,各有各的不同。但是一个颇为明显的现象是,要求起诉离婚的,女性占绝大部分的比例。

我与一个同样在甘肃某法院人民法庭工作的同学交流各自的工作相关情况时,其中谈到了关于在离婚诉讼中的起诉主体是以男性居多还是以女性居多的问题。同样是农村及县域城镇区,在离婚案例中,我所在的区域,女性占了离婚诉讼中起诉主体的绝大部分比例。而同学那边,却是以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例占了绝对的数量。

对于这个结果,起初让我迷惑不已。为什么会存在这样明显相反的现象差异呢?

随着时代变迁,人口流动的极速加剧,孔雀东南飞的现象存在于各个领域,包括找工作。无论是甘肃还是湖南,农村青年去外地打工的现象十分普遍。在人口流动的大环境下,以及多少男女曾经是以相亲的方式迅速结婚,还有其他种种原因不一而论,无论男女,都多了很多的婚姻不确定因素。加之婚姻观念的普遍改变,离婚现象越来越多。

在同样的大背景下,我所在的湖南地区女方起诉的比例高。而我同学所在的甘肃地区为什么男方起诉的比例高?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有果必有因。经过进一步交流,原来,一切都是因为风俗。什么风俗呢?对甘肃民俗有些了解的人便知道甘肃彩礼之高是湖南地区难以忘其项背的,因亲至贫的现象比比皆是。在甘肃,男女双方在订立婚姻契约时,男方付出了巨额的结婚成本。那么在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的时候,男方基于现实的考虑,更多的是担心人去钱也空,因此往往迫不及地寻求离婚诉讼保住彩礼钱要紧。正如我同学所说的,反正婚姻已经名存实亡,还不如起诉离婚把彩礼钱要回来,以免夜长梦多。

无论是男方起诉还是女方起诉,都反应了夫妻感情的破裂。不同的社会风俗的存在,会导致离婚诉讼中的一些由因及果的差异。起诉主体的差异并无大碍,但是,一些流传下来的或者新产生的风俗习惯是否影响了社会整体离婚率的持续攀升进而影响了社会稳定,才是我们应当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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