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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被侵害人的非医保用药,该谁买单?
作者:王婷  发布时间:2017-12-25 09:00:29 打印 字号: | |
  车辆越来越多、道路越来越宽敞的今天,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而诉至法院解决赔偿纠纷的案件比比皆是,保险公司在对案件的答辩和辩论中必提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观点,这已经是每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会辩论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笔者结合个人办理的一些类似案件及本文案例,并对该现象表达了自己的一点个人见解。

案情简介:2017年5月,周某开车把肖某撞伤,给肖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其中医疗费5万余元,周某在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肖某要求周某赔偿无果,故于2017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即非医保范围内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医保用药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并未明确医药费的赔偿范围只能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对非医保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举证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无论对被侵害人、侵权人、还是保险公司,医疗机构针对被侵害人采取专业的治疗方式、标准和用药范围均无法预见,亦无法控制。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该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该承担非医保范围内用药的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医保范围用药的费用应当由肇事方与被侵害人按责任比例分摊。

因为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非医保范围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意思自治,该合同合法有效,非医保费用属于不合理用药,所以非医保范围用药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申208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国家基本医疗以外的费用,理由有三:第一,保险合同系双方合意,投保人签字认可保险合同中的关于保险人不赔偿非医保费用的约定;第二,非医保用药,不在医疗报销范围之内,连国家都不会赔偿,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显然有失公平;第三,如果支持非医保用药由保险公司赔偿,实践中可能造成小病大养、小病大治,人为扩大治疗,最终利益受损的不仅是保险公司,也是国家医疗资源的浪费,对社会无益。

笔者认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上述说法各有侧重和道理。不同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不同的案情,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实践中,法院支持非医保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占多数,笔者亦是如此判决。

除前文第一种观点所述理由外,笔者认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三者险属商业性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民众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且保险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条款,参照国家医保制度实行保险理赔,等同于将自然疾病和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视为一体,该种认定方式并不合理。在司法实践当中,不乏存在对于部分医疗费用不高,采取原、被告双方对扣除非医保费用的比例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例,通过调解,达到让原、被告都满意的结果,不失为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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