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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有风险 借车需谨慎
作者:曾婷  发布时间:2017-12-25 08:59:22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日,唐某(未成年)饮酒后想去常宁市城区办事,便向滕某(未成年)借辆摩托车,滕某因双方系朋友关系,便将一辆无号牌的摩托车借给了无驾驶证的唐某驾驶。唐某在途中,因驾驶技术生疏且饮酒后意识模糊未看清前方道路状况,将路边行人刘某撞到,致其受伤。后刘某将唐某及滕某一起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某无证醉酒状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未确保安全行驶时撞倒原告刘某,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唐某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因滕某家的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故滕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滕某将自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交由饮酒且无驾驶证的未成年人唐某驾驶,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故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唐某、被告滕某按各自过错分摊责任。因被告唐某、被告滕某均系未成年人,无自己的经济收入和财产,故两被告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车主和使用人的责任问题,本案中,滕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未对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使得受害人在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权利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中,滕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刘某请求其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与唐某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超过交强险赔偿赔偿限额则不属于连带责任,而应该是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滕某明知唐某饮酒且无驾驶证,仍将摩托车借给唐某驾驶,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其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滕某、唐某未成年,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代为赔偿。

法官寄语:机动车辆要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否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机动车的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有车一族在借车给他人之前,一定要谨记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借车人没驾照时“不借”。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这些你都要清楚!

二是借车人不能安全驾驶时“不借”。看看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甚至有没有吸毒嗑药……

三是借车人未成年“不借”。这时借车出了事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然要承担责任,但车主因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应按其过错承担责任。

四看车况,有些车主并不在意车辆存在的一些小毛病,平时正常开车,但要将这样的“病车”外借时千万要谨慎,如果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车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所以借车给朋友一定要谨慎,至少要知道你的车没有问题,你的朋友开车也没有问题,不要碍于面子把车借给朋友,这是对朋友的不负责任,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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