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犯罪案件。一审对被告人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实行社区矫正。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在胡某某家午饭时喝了二两白酒,13时许,阳某某驾驶自已的一辆豪进牌二轮摩托车(湘D7S521号)从胡某某家行驶至青阳路东风广场路口路段时,被常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人阳某某呼出气体进行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122毫克/100毫升,经提取阳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并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80.32毫克/100毫升。
法庭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宁市司法局经对被告人阳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认为被告人阳某某社 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