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法院审理一起变造身份证件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付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左右,付某某将尹某的驾驶证照片换成其本人相片。2016年8月29日16时许,付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奥H11208RR的大型客车在岳临高速庙前收费站被民警查获,经核查驾驶人管理系统发现付某某所出示的驾驶证系变造。2016年9月3日,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变造他人驾驶证适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付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