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常宁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持自制火铳与龙某某、李某某来到本市宜潭乡中义村柑橘园里打兔子时,被当地村民郭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从被告人张某处查获长柄单管火铳一把,铁砂和疑似火药若干。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室进行鉴定被告人张某持有的火铳性能为能量的自制枪支 。
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且其非法持有自制枪支,未造成危害结果,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宁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