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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一房二卖”,依法执行“苦果自尝”
作者:贺文成 刘翼飞  发布时间:2017-04-05 14:32:06 打印 字号: | |
  2017年3月28日,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涉“一房二卖”的执行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雷某如愿拿到了被执行人魏某作价抵偿的房屋钥匙,被执行人魏某也从法院领到了雷某补偿的房屋差价。

“一房二卖”落空,法院判决给力。

2014年2月份,雷某与魏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魏某将自己名下所有的一套房屋卖给雷某,约定了房屋价格和交房期限。在雷某支付100000元购房款后,魏某却一直未交付房屋。2015年2月份,雷某在得知魏某已将该房屋卖给案外人刘某并交付了房屋的情况下,找到了魏某,要求魏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双方又达成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的协议书。在魏某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况下,雷某于2015年5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11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共计112000元。

穷尽执行手段,确无履行能力。

2015年10月8日,因魏某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雷某向常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魏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一套自住房屋。承办该案的贺法官为了妥善处理该案,多次到魏某家中对魏某析法明理,也数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魏某能主动履行,但魏某不以为然,在先后三次向法院出具保证,承诺履行期限的情况下,仍然怠于履行。维护法院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确保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到位,2016年1月,常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魏某拘留15日。

自愿处置唯一自住房屋,法院帮忙安置住处。

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执结案件,在对魏某的拘留期限届满后,承办案件的法官又几次找到魏某,并请当地社区干部出面一起做魏某的工作。2016年1月25日,魏某向法院承诺,决心还清债务,并自愿同意处置其唯一自住房屋,法院办案人员又主动协助其作好安置准备。

失信易,取信难,终要法院来解难。

因其房屋老旧,评估拍卖的参考价格较高等因素,导致魏某的房屋先后三次流拍。为此,申请人雷某表达了愿意出价补偿魏某差价的意图,却又不敢再相信魏某是否能如约守信。承办法官在掌握了相关情况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将住房里不能搬动的电器、水电设施作价给魏某。魏某和雷某握手言和,自愿搬出房屋交给雷某,并到法院领取了房屋补偿差价款,该案最终圆满画上句号。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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