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
一、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婚姻权利的必要性。
首先,在我国应尊重父母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
父母基于自己的意愿离婚后再婚乃是其法定的重要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反对父母离婚尤其是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给老人的精神带来了莫大的痛苦。我们对再婚老人的调查发现,遭到子女不同程度反对的较多。子女干涉的原因则多种多样,有的基于封建伦理糟粕,认为老人再婚“有伤风化”“老不正经”,或者认为母亲应当“从一而终”、坚守“一女不二嫁”的所谓名节,父母再婚会丢其面子,伤其名声;有的基于自身考虑,怕父母再婚致使遗产落入他人之手,使自己继承遗产的权利受到影响;有的将父母永远钉在“父母”的位置上,不把父母看作是同自己一样的有血有肉的人;有的不愿与继父或继母相处,怕父母再婚会增加自己伺候继父或继母的负担;有的怕别人议论自己不孝,说是自己迫使父母再婚;有的是担心父母再婚与新的配偶关系难以协调或受气,影响身心健康,等等。子女干涉父母的婚姻,其表现多种多样,有的强迫父母再婚,主要是为了逃避赡养义务;有的不许父母再婚,尤其是干涉寡妇再嫁,在一些农村地区还较为普遍;有的不许父母离婚;有的则是基于某种考虑而强迫父母离婚,等等。就方式而言,更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有积极的作为方式,如采用殴打、伤害等暴力干涉,或采取泄露隐私、败坏名誉、伤害其身体、断绝赡养等进行精神强制,或采取捆绑、拘禁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加以干涉,或采取侮辱诽谤等损害其名誉进行干涉等;有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不履行赡养义务、停止供给必要的生活费用,或者有病不给治疗等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等。有的是在父母再婚前进行干涉,有的在父母再婚后继续干涉。结果给老人婚姻自由带来了极大障碍,造成他们的极度痛苦,感情压抑,无法健康快乐地安度晚年,有的甚至引发父母自杀身亡、家庭暴力冲突悲剧,成为值得充分注意的较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为此,修改婚姻法特别增加这一规定,将尊重父母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作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二,在家事审判中,应依法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还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老人再婚与否,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应由其自行决定,任何人包括子女都不能干涉。作为受父母抚养成人的子女,更应当维护父母应有的合法权益。从经济上来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拥有的财产愈来愈多。加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老年人的退休金日益提高,农村对老人的养老安置不断强化,从而为老人再婚奠定了必要的经济基础。从生理上来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旧的观念的淡化,无论是男子还是妇女,性功能下降直至消失的年龄不断推后,性功能的延续更趋长久。据日本学者长谷川的调查统计,男性保持能力的平均年龄已达75岁。老年人再婚,使夫妻生活失而复得,重新获得性爱的满足,有利于身心愉快、健康,助于其安度晚年。从心理上来看,大多数单身老人都有寻找新的配偶的愿望,以寻求心理安慰和精神上的慰藉,或得到生活上的关心照顾,或摆脱原有的家庭矛盾,求得安适的晚年生活,等等。这些都对老人健康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否则,不让老人再婚,老人因为丧偶或离婚后所受的心理创伤、抑郁、苦闷、痛苦等,往往会更为加剧。加上子女成家立业,更会感到空虚孤独,精神需要得不到满足,从而影响身心健康。因此,为了父母健康,从维护法律的尊严出发,子女都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
其三,老人再婚,无论是对老人自己还是对子女、对家庭、对社会都有许多好处。
对老人来说,再婚使其重新过上夫妻生活,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对于身心健康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有的认为老年期的恋爱、结婚乃是第二次青春的到来,具有提高生存意义的作用。另外,出于被子女冷淡、虐待、遗弃等原因再婚,更利于其身心健康,并利于缓和、化解家庭矛盾,减少、防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对子女来说,也利于减轻其负担。在我国,不少夫妻只生一个小孩,组成核心家庭,加上成就事业、照顾子女,很少有时间去照顾、陪伴老人,老人又不断增多,两个独生子女组成一个家庭要照顾双方父母,更是应接不暇,难以周全。而老人再婚,从依靠子女防老转为依靠配偶相互防老,自然利于减轻子女的负担,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工作、学习及照顾子女,促进事业的发展、后1代的健康成长。另外,老人再婚后,除相互照顾外,更利于帮助、照顾小孩,减轻子女的负担。对于社会来说,则有利于减轻养老负担。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还不很高,家庭、亲属间的扶养仍是老人养老的主要形式。允许有条件的丧偶老人求偶结合,就可以使一些孤老者有个新归宿,从而减轻社会的负担。总之,老人再婚无论是对当事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相当多的益处。作为子女,应当破除封建观念,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应为了个人私利或碍于旧的观念而干涉父母的婚姻尤其是再婚的自由。否则,属违法及至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婚姻自由的内容。
尊重父母婚姻自由,是子女一项法定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不得违反,同时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要充分尊重父母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
父母的婚姻权利,既包括离婚的权利,又包括丧偶或离婚后再婚的权利。对此,任何人都不得强加干涉,子女不能也不应当例外。作为子女,在父母作出离婚或再婚选择时,应当理解其愿望。尤其是再婚,子女要考虑父母对家庭的操劳与付出、对自己的抚养与教育,尊重他们的自主权,使他们的合法而美好的愿望得以实现,不应加以阻拦,不应加以干涉。
2)不应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更应注意反对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涉父母再婚特别是丧偶母亲再婚的,是漠视父母婚姻权利的普遍形式。采取诸如干扰父母选择居所,阻挠母亲再嫁时依法继承前夫的遗产,暴力伤害,言语侮辱等妨碍父母的婚姻自由,都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取暴力、拘禁、伤害、虐待、遗弃等手段干涉父母的再婚或离婚,情节严重或恶劣的,还可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源于之间的血缘关系,只因一方死亡或子女被他人收养而消除,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免除。只要父母因为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等而需要赡养,子女就要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既包括父母离婚,又包括父母丧偶或离婚后再婚。这尽管会引起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某些变化,但他们之间因为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并不会改变。换句话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子女不能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就终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总之,父母离婚,子女对父母双方仍有赡养义务;父或母再婚,子女仍然负有赡养义务。子女不依法履行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依法享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既可直接向子女要求,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如子女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劝阻、调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子女则应当承担遗弃父母的法律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说明父母无论是离婚还是再婚,子女仍要依法赡养扶助父母。但对再婚来说,由于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形成了夫妻关系,其间互有扶养义务。这样,在父或母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扶助时,一般先应由其再婚配偶承担扶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可暂时停止。只有继父或继母死亡或无力扶养生母或生父时,才由子女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