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法院审理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早上6、7时许,谭某(另案处理)驾驶倪某某(未到案)借的湘MS4992面包车搭载其妻崔某(另案处理)接上倪某某(未到案)、申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等人从祁东县出发到本市新河镇合心村地段,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和倪某某等人下车向当地群众唐某某、唐某、柏某、罗某、雷某等人散发“法轮功”反动宣传资料和光碟资料,当王某某在散发资料给当地村支书唐某某时被制止,而后谭某某驾驶面包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往祁东方向逃窜,被常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湘MS4492五菱面包车进行检查,查获《明慧期刊》大本121本、小本161册、《九评共产党》29本、《转法轮》1本、《哄吟》2本等各类法轮功反动宣传书籍、刊物314本,《九评共产党》、《我们告诉未来》等法轮功反动宣传光碟187本。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