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经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张某乙利用(朗某某、关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支付宝账号通过淘宝网交易平台销售假烟,销售金额共计163990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销售伪劣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非法销售假烟数额共计16399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人民币160000元。据统计,近年来常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10起,涉案人员21人次,涉案金额600多万元,有力打击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