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炉》是一部题材较为特殊的韩国电影:一为性侵,二为司法。当性侵遇上诡异的司法,电影表现出了一种令人愤愤不平的悲剧色彩。在这悲剧的氛围中,我们观影者在悲愤之余,也有必要思考:如何避免法律的无情严重伤害民众的心?
观看该剧时印象最为深刻的是电影里所表现的一个法律规定:跟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相关的性暴力犯罪,达成和解即可撤诉。意思是,强奸或者性侵十三周岁以上的人,只要取得谅解,就可以免于起诉。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呢?
与之相反的,我想到的是我国关于性暴力犯罪的一条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少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少女自愿与否,皆以强奸罪论处。其理由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少不更事,容易被诱导,还不具有自由支配性的权利。或者说,不应当赋予她们自由支配性的权利。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五岁的孩子把自己在春节期间收到的一万元红包赠送给你,能算数吗?很明显不能。此例说明的是孩子因其年幼无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同样的道理,孩子也不应当具有自由支配性的权利。因此,这种法律规定,是符合社会常识的,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防范和打击居心不良者。
而在电影熔炉中,跟年满十三周岁以上相关的性暴力犯罪,和解即可免于起诉,其背后的法理是与“与未满十四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者无论少女自愿与否皆以强奸罪论处”背后的法理恰恰相反。为什么与年满十三周岁的人相关的性暴力犯罪可以因和解而免于起诉呢?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可能是:年满十三周岁的孩子,已经长大了,应当赋予其自由支配性的权利。给长大的孩子以自由支配性的权利当然无悖于常识。但是荒诞的是,这种法律规定给予了人们事后自愿的权利。即事发前和事发时不自愿,事后却可以自愿。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实施性暴力犯罪后很容易用钱解决问题。其结果就是,有钱便容易任性。
更为可怕的是,十三周岁以上,未必成年了。因此,这种事后和解的权利,有时候会落入监护人如父母甚至爷爷奶奶之类的人手中。因此可以得出一个怪诞的结论:法律将性的自由支配权,给了被害人以外的人。而且还是一种事后自愿。这不是自愿,是他愿。
正如电影中死去的民秀的尴尬境地:被性侵的是他,他还没有原谅别人,为什么别人就已经被原谅了?当国家不能替民秀复仇,他选择了与坏人同归于尽。以最原始的私人复仇行为,表达了对国家复仇功能失效的无奈。
刑罚制度的设立,究其根源,不就是为了以国家复仇代替私人复仇吗?私人复仇是无序的、混乱的、情绪化的,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为了防止“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无奈,我们创立并维系了刑罚制度,以国家的复仇功能取代私人复仇行为惩罚犯罪。基于该法理,刑法在创制的时候,需要防范私人复仇行为被激活,否则的话,罪又生罪,这绝不是刑罚制度的目的!
法律当然是无情的,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种无情,不应当是一种不公平的无情,否则的话,法律将被大多数有情绪的人所否定,法律的权威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