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刘红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实行社区矫正。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3明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红旗在常宁市四路公交车上伺机扒窃,当公交车行驶至常宁市泉峰东升超市附近公交站台下客时,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刘某左后裤袋的68元现金扒走,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红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红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祁东县司法局已出据《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证明被告人刘红旗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重新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刘红旗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刘红旗的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红旗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可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