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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新文书制作中出现的问题亟待解决
作者:欧小文  发布时间:2016-10-28 13:29:28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文书新样式今年8月1日施行以来,常宁市法院高度重视民事诉讼文书改革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新样式,目前民事诉讼文书进一步规范统一,审判效率和文书质量有效提升,当事人服判息诉明显增多,社会各方面反响良好。但该院在新文书制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亟待规范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常宁市法院民事诉讼文书制作的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新文书未对缺席审理情况作出规范,民事判决书事实和证据确认部分出现不同表述,影响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新文书样式中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证据确认部分设计时只考虑各方当事人均出庭场景,未注明缺席审理情况的表述样式,适用普通程序的样式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样式为“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照搬照抄,对缺席审理的民事判决书一方面述明被告缺席,一方面又载明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以致判决书中前后表述矛盾形成逻辑错误,既影响裁判文书的严肃也容易引发当事人不良情绪。

  二是新文书追求简化不再载明当事人无异议事实,证据效用明显弱化,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均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即生效裁判文书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新文书样式施行后,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无异议证据和事实的确认予以简化,只说明记录在案。这样以来,法院生效的新样式裁判文书今后作为证据使用时,如不提供庭审笔录等案卷材料就有可能无法直接证明相关事实,实质上也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

  三是因办案人员认识偏差会导致同一法院裁判文书格式多样,影响裁判文书的规范性。从新文书样式施行后的制作情况来看,目前基层法院办案人员主要是根据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因缺乏系统的学习培训,也缺少权威的范文借鉴,对新文书样式的理解未能形成统一的认知,即使是同一法院的裁判文书,其表述形式也出现因人而异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规范性。

  上述问题,虽属极个别现象,但反映了民事诉讼文书新新式也有待补充完善、统一规范,很有必要给予重视,切实研究解决。

  二、解决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文书制作,更好实现法院裁判文书的析理说法、定纷止争功能,建议从三个方面来努力解决。

  一要对缺席审理案件文书进行规范。建议对缺席审理案件裁判文书所存问题进行研究,出台相应裁判文书新样式。比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事实和证据认定部分可以表述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证据审查和确认。对可以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这样的统一表述,规范今后缺席审理案件裁判文书,确保法院诉讼文书的规范统一。

  二要对新文书作证据使用进行明确。鉴于新文书不再载明当事人无异议事实的具体内容,有必要对庭审程序进一步严格要求,明确主审法官在开庭审理中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诉辩、质证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概述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之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并明示这部分事实今后的证据证明效力。当事人要求复印庭审笔录的,应当及时准许,并由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三要对办案人员制作文书进行培训。建议最高法院、省高院组织开展民事诉讼新文书制作专题培训,采取网络教学模式培训到基层法院,让广大办案人员系统学习,掌握要领,规范制作。同时,定期开展优秀民事裁判新文书评选活动,作为范本汇编给办案人员学习借鉴,切实提升新文书制作水平,确保样式统一、规范、达标,真正制作出当事人和社会可信服、可接受的裁判文书,实现民事诉讼新文书的改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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