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邓建国犯妨害公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查,被告人邓建国因2008年在常宁市群英东路鑫都宾馆吸毒被常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怀疑系鑫都宾馆举报,遂于2015年10月份多次到鑫都宾馆滋事。2015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邓建国再次到鑫都宾馆滋事,常宁市公安局民警出警到鑫都宾馆准备抓捕被告人邓建国,邓建国见状即逃跑,并抗拒抓捕从身上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进行反抗,将刘警官右手掌刺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法庭认为:被告人邓建国无视国家法律,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建国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建国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建国在妨害公务的过程中持械致一人轻微伤,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