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首例产品质量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审结,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廖某与被告常宁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完成交付手续。在使用车辆中,原告廖某发现该车前保险杠有明显的油漆修补痕迹,经与被告方协商未果。另查明,被告常宁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另一被告衡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商,被告衡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购车合同的相对方。
一、二审法院认为,被告衡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实际上的经营者(销售者),被告常宁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其代理商,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衡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据此,常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衡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廖某购车款,且按三倍购车款赔偿原告廖某的损失。被告衡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