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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审理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案件
作者:张玲  发布时间:2015-11-11 16:44: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王成根、蒋淑鹰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成根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实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蒋淑鹰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实行社矫正。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成根以及蒋国财、李文武(另案处理)三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在白沙镇观音村四组地段建立一简易尾砂场,提炼锡砂。因生产过程中需要硫酸将尾砂中的锡砂浮选出来,2013年8月份,被告人王成根便与被告人蒋淑鹰电话联系购买硫酸一事,被告人蒋淑鹰当即表示自家还有几千斤的硫酸存货可以卖出,双方在电话中约定按0.6元每斤的价格计算。10白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淑鹰送打锤到该尾砂厂时又询问被告人王成根及蒋国财、是否需要硫酸,在征得三人同意购买后,10月29日李文武,被告人蒋淑鹰在没有经营许可证、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将30桶硫酸运至三人的尾砂厂内贩卖给没有任何购买硫酸手续的被告人王成根及蒋国财、李文武。由李文武的妻子谢某帮忙清点数目,货款暂未支付。2013年10月29日,该30桶(约1.48吨)硫酸,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2013年12月26日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鉴定:送检的无色液体中检出H+,SO42-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根、蒋淑鹰无视国家法律,在境内非法买卖硫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成根、蒋淑鹰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成根、蒋淑鹰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常社调(2015)字122号 、常社调(2015)字117号],证明被告人王成根、蒋淑鹰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后果及影响不大,重新犯罪风轻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王成根、蒋淑鹰的犯罪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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