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常宁法院荫田法庭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在常宁市荫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作出了司法确认决定。
事情源于2015年5月18日的一次意外事件。当地村民周爱东雇佣唐梨花为其从车上将石灰卸到刘满元的建筑工地上,当时刘杰正在为刘满元砌二楼顶上的围墙,突然坠落的围墙红砖砸伤了唐梨花的头部,为治伤,唐梨花用去医疗费用50000多元。6月18日,经常宁市荫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就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满元、刘杰、周爱东三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唐梨花经济损失80000元,其中刘满元赔偿50000元,刘杰、周爱东各赔偿15000元,其余经济损失唐梨花自愿放弃,不再向刘满元、刘杰、周爱东主张民事权利。
协议达成后,为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当日,四个当事人同时到荫田法庭申请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承办法官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询问当事人和书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遂即依法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了上述司法确认决定书。
一名在场群众说:“司法确认程序简单快捷,既增强了调解处理纠纷的法律效力,又不收取当事人的费用,真是惠民利民。”据悉,这是该院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作出的首例确认调解协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