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邓某生、邓某林、邓某艳、邓某富、邓某云、周某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六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六被告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以合办预制场为由,以16万元的价格从常宁市泉峰办事处茶箭村易家组张家新园一块林地买下并请人将土地平整,后因预制场未办成,便将该土地卖给他人,共非法获利24万元,每人获利4万元。经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认定,六被告人违法占用常宁市泉峰办事处茶箭村易家组原预制场中用地面积8193.19平方米,其中林地7767.43平方米,城市建设用地425.76平方米。经常宁市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六被告人占用农用地面积11.6亩,占用的林地面积用于建房、修路,建房前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属一般林地,现林地表土完全剥离,造成表土植被完全破坏,难以恢复原状。
法庭认为,六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六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主动退赃,变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六被告人均一贯表现较好,监管条件及矫正环境较好,重新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对六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