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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拘禁罪犯罪案件
作者: 张玲   发布时间:2015-03-19 09:23: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晚,陈某与刘某约定在赌博中“出千”。但因刘某并未“出千”而致陈某输钱,陈某以此为由逼迫刘某拿出现金3万元钱,随即打电话指使被告人徐某到常宁市合兴宾馆403房间内将刘某带走。当晚12时许,被告人徐某纠集袁某(在逃)将刘某带至常宁市合兴宾馆402房间内,采取殴打、胁迫方式逼迫被害人交出3万元现金,并从刘某身上搜出现金200元、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又强迫其脱光衣服。期间徐某用拳头、袁某用皮带抽打被害人刘某的手,胸等部位,非法拘禁刘某长达2个多小时。次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刘某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朝徐某、袁某喷射,趁机逃离后报警。

  法庭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徐某对被害人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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