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事主体交易活动空前活跃,社会资金流动比以往更加频繁,民间借贷作为简单方便的融资手段很受资金短缺人士的青睐。民间借贷对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企业、个人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缺乏监督机制、管理机制、保障机制,造成了民间借贷存在高风险隐患,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商事纠纷也逐年增加,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常宁法院民二庭对近三年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常宁法院民二庭年度收案55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收案9件,占总收案数的16.36%,标的925000元,结案9件,2013年度收案189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收案55件,占总收案数的29.1%,标的22194868元,结案55件,2014年度收案22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收案74件,占总收案数的33.33%,标的41452819元,结案74件。对比2012至2014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今年共受理该类型案件74件,同比上升34.54%,占同期一审民商事案件的33.33%。在数量增多的同时,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也呈明显上升趋势,今年的标的达4145.28万元,同比上升87.76 %。在审判中还发现,借款人借款金额有加大的趋势,向集团化发展的趋势,即一个借款人向多个或十余个、几十人借款的现象愈来愈多。如2014年该院受理陆某等14人诉尹某14案,涉案标的达600余万元。
二、民间借贷案件上升原因及形成特点
民间借贷案件上升,有下列四种原因:
1、经济发展速度迅速增长,自然人向金融机构融资难度加大,导致民间借贷案件不断上升。
2、房地产升值导致民间资本流向该领域 。当前银行存款利率低,大家都担心资金贬值,都在想如何保值增值。最近几年大家热衷投资房地产,涌入民间资本都是对资金保值增值的体现。在目前房地产业转入低迷状态后,纠纷大量涌现。
3、公民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出借人风险意识不强,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是民间借贷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4、地下六合彩及赌博活动和高利贷是近两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增长的一个新的突出原因。如该院在审理中发现个别案件约定的利息达月息六分,大大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形成新的特点。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主体构成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过去民间借贷案件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通常借款人与出借人可能是亲朋好友或同事同学等等,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出借款项。但近年来,出借人出于牟利的心理,通过中间人介绍向互不相识的借款人放贷的情况日益普遍。特别是以抵押借贷公司为中介的民间借贷纠纷增长较快,放贷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涉及职业放贷人、个体经营者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而借款人也从因生活困难或资金周转需要而借款的个人扩展到融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等。甚至于一些人利用民间借贷之便利,将所借款项用于挥霍、赌博、购买地下六合彩,一些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个人名义向社会融资,成为了民间借贷的新力军,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资金安全性“担忧”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该院在审理中发现,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难收回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履行能力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房地产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即逐步丧失。
2、没有提供有效的担保,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3、借款人恶意逃避债务,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4.借款文书不规范甚至没有借据之类的依据。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有些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四、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发生的建议
为保障民间资金安全,防范风险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来审理,且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不便。
2、提高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防范意识。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功能,探索对失信者建立惩处机制,通过法律制裁与社会舆论双管齐下,提高群众的诚信观念。
3、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进一步提高调解率。面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积极出庭应诉等现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诉状、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交到债务人或其家人手中,释明法律,晓明利害,既提高被告出庭率,又可以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双方关系较为密切,彼此都比较了解,在审理过程中应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同时,法官应不断提高调解意识,增强调解技能和调解技巧,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出借人要慎重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也应主动审查借款事实,包括借款的给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尽力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