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赔礼道歉 强制执行
一、难说的“对不起”
近年媒体频频报道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赔礼道歉”义务案件的频发,引发了人们对“赔礼道歉”如何执行到位,是否能够强制执行的热议,笔者结合现实的案例,仅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角度进行浅议,以期抛砖引玉。笔者将文中引用的案例基本情况略加概述如下,以便于阅读。
1、郭敬明案
2006年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被确认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郭敬明被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郭敬明虽然很快赔了钱,却公开表示“绝不道歉”。对此,庄羽申请强制执行。在郭敬明未予理睬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在媒体上公告判决,以此方式“强制其道歉”。 (竞报(北京) 2006年06月17日)
2、瑞星案
因瑞星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表内容失实文章,对《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进行人身攻击,瑞星公司被终审判决要求连续十日在瑞星公司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瑞星公司拒不履行终审判决要求的法律义务。王学武依法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学武从法院拿到了瑞星公司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法院退回的诉讼费,但瑞星公司拒不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王学武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及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在《中国计算机报》刊登《公告》,依法强制执行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瑞星公司承担。(中国计算机报 2011年09月05日)
3、南岸区误诊案
2007年,重庆南岸区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一起赔礼道歉案。唐志友因脚痛被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郝医生误诊为梅毒,致使家庭破裂,名誉受损。后唐经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和重医附二院诊断不是梅毒,唐志友将郝医生及医院告上法庭。南岸区法院判决唐胜诉,郝医生却拒不赔礼道歉,唐志友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执行人员通过在场监督,让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重庆晚报,2007年04月05日)
4、上海商标侵权案
2013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了上海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犯张盛商标权一案。该案在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闻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申请人张盛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在执行中,法院组织被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以和解形式结案。但记盛公司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就一直未继续履行其他义务。经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登报道歉义务,法院遂在申请执行人张盛垫付公告费的情况下,在《新闻晚报》上刊登公告,以法院名义将被执行人实施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行为及本案生效民事判决对此事实所作的认定和相关判决主文公诸于众,以消除被执行人的行为对申请执行人张盛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影响,实现了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登报道歉的强制执行模式,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 胡晓东,武博)
赔礼道歉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特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是对被害人精神权利损害的救济方式,能够弥补金钱赔偿的不足。赔礼道歉作为一种道德色彩浓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借助传统的“面子”使加害人深刻认识到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并预防其再犯,同时也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了群众的法律感情,正确引导社会道德的方向。相对于其他的财产责任或者行为责任,赔礼道歉主要体现为一种话语责任。简而言之,就是说一句对不起的责任,看起来每个侵权主体都有履行能力,但为什么在判决作出赔礼道歉的判决后如此难以执行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赔礼道歉是一种道德责任还是一种法律责任存在争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是否能被强制执行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肯定者们认为,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具有强制力,其本身应当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自由是有限度的”,每个人的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自由是法律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在行使自己的自由的时候逾越法律的界限,侵犯到他人的自由。如果一个人超越自己的自由界限,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于物质上的损害赔偿可以强制执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可以强制执行;在实践中,我国也有对赔礼道歉采取强制执行的案例,如郭敬明案、瑞星案、重庆南岸区误诊案、,法院能过在媒体上公告判决、在场监督等方式对“赔礼道歉”进行强制执行。因而,对“赔礼道歉” 强制执行是没有问题的。
反对者们认为,赔礼道歉是一种只能由加害人来完成的特定身份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金钱给付义务。它是一种上升为法律的道德责任承担方式,只能是倡导性的,而不能出于法律的强制,当然不能被强制执行;如果完全不尊重被执行人的意思自由,强制其向另一方赔礼道歉,不仅违备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也不能让失衡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而是导致其向另一方倾斜;从社会实践角度来看,强制道歉也容易使被执行人形成功利性的道歉观,违备立法原意;强制性的命令道歉违反保障良心自由的宪法规范。因此,对于赔礼道歉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笔者认为赔礼道歉既是一种道德责任。但经过法律判决以后,就是一种法律义务,若拒不履行该义务时,应当强制执行。
2、传统文化原因。中国人一直“好面子”,“人争一口气,佛争一柱香”的心理,为争一口气,不愿意向对方低头。通常闹到法院以后,双方矛盾已经激化到相当的程度,通过判决再要当事人履行道歉义务很难。在基层法院,有很多案件就是如果双方能做出一点小让步就可以息诉和好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之间就是为了争面子闹上法院。因而,让他们在判决以后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更难。与金钱损失相比,很多人更看重面子。
3、赔礼道歉本身的不确定性。赔礼道歉起到的作用是让受害人在精神上得到补偿,让其心灵得到抚慰。具体而言,什么样的道歉方式能让受害人接受,什么样的赔礼道歉算是真心实意的道歉,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因素。在现实中,赔礼道歉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道歉,书面道歉,登门道歉、公开道歉、登报道歉。究竟什么样的赔礼道歉才算得体,合宜,如果需要从精神层面去探究的,则难以量化,无法具体化。因此,赔礼道歉如何才算是执行到位也是执行中的难题。
4、赔礼道歉的执行法律规定不完善。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相关的执行法规,都是对财产执行规定得多,而对行为规定很少。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对行为强制执行比较模糊,只是粗略规定对于可替代的行为可由法院安排替代履行,而对于不可替代的行为则只能通过拘留、罚款等措施迫使当事人自已履行。而对各种具体行为如何强制执行没有具体规定,也无从规定。那么,赔礼道歉究竟是否可替代行为呢,法律并没有明确。在实践执行中存在争议。
5、法律意识原因。社会整体法律意识不强,未形成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的社会风气,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拒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应说的“对不起”
1、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分析。赔礼道歉作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其具有强制性,对于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应当强制执行。虽然赔礼道歉行为本身不能被直接强制执行,但是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间接强制执行。赔礼道歉是一种非财产性的、具有人身性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要求行为人在思想上能够悔改,真诚向受害人作出道歉的意思表示,但是没有任何执行方式可以强加于人的意志,况且这种意志上的强加也是不人道的。赔礼道歉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被强制执行,实践中通常采取一些其他方式间接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2、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的可行性分析。虽然赔礼道歉的执行看上去比较模糊,但在实践中执行法官也想了很多办法来执行。如上述案例中,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对赔礼道歉进行强制执行、一是以调解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二是以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三是强制登报履行,由被执行人承担公告费用,视为履行完毕。这也说明,赔礼道歉是可以强制执行的。笔者认为,结合实践,法律可以规定更多的执行方式做为强制赔礼道歉的替代履行行为,拟制完成赔礼道歉,给当事人以心理补偿。
三、法律让你说声“对不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的可以进行拘留、罚款。而情节严重者更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2007年《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明确了几种情形。通知第一条、对下列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赂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讨论如何赔礼道歉
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种属性决定了赔礼道歉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其他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一种有形的责任承担方式,这种责任的承担主要是考虑到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是一种非经济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较强的人身性,这也导致了对两者的强制执行方式的不同。其他的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不履行责任,法院可以通过代执行使责任人承担相当于自己承担责任的法律效果,赔礼道歉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其无法通过代执行的方式代责任人履行义务。
2、讨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方式
我国实践中,对于赔礼道歉强制执行一般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对于迟延履行的,收取迟延履行金;2、拒不执行赔礼道歉,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3、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的公告,将判决书部分内容公之于众;4、法官在场监督行为人履行。
很多学者认为,上述的方法并不能够确保赔礼道歉强制执行到位。迟延履行金只能起到督促的被执行人履行的作用。罚款、拘留并不能替代赔礼道歉,而法院拟道歉词以被执行人名义公开发表,并公布判决书的部分内容也并不能等同于被执行人的悔过与道歉。如学者葛云松指出以公布判决书的内容并不能获得与赔礼道歉的相当的效果。由原告或者法院以被告名义草拟道歉启事并予以公布的观点也不妥当。同时他还认为可以用受害人发表谴责声明而由被告负担其费用的方式替代执行。同时,赋予受害人选择的权利。如果受害人不选择以该方式强制执行,则可以请求被告给以一定的经济性补偿,而具体的数额根据案件情况由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
笔者认为,葛教授的观点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为赔礼道歉设定其他的可执行的精神救济措施或者金钱给付措施来替代,让被害人可再选择,以期达到使失衡的社会关系恢复之目的。事实上,若非得要求被执行人在主观上诚心赔礼道歉是比较困难的。人的主观意志都是抽象的,必须表现为客观行为,而客观行为并不一定能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而且,人的意志也无法象具体的事物那样被衡量,无法确定行为人悔过的标准。因此,不仅仅对于抽象的意志强制执行是一个难题,即使被执行人做出赔礼行为,也并不一定代表其能诚心悔过,这更是对“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的一个难点。因此,首先,必须将抽象的意志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要对赔礼道歉这一行为也应当确定一定的行为标准,如应采用一般大众认同的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达到普通群众认可的程度。其次,在确定标准之后则要通过实践中原有的强制执行方式的完善和增设新的强制执行方式保障赔礼道歉的执行到位。一方面,对迟延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收取较高标准的迟延履行金。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被执行人辅之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还应根据“赔礼道歉”的特点,采取以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义出具书面致歉信、致歉声明并公开发表的方式, 或者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记录,记入征信系统,限制其为一定的行为等方式,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后,对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是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正确法律价值观的必须。上述方式虽不能保证被执行人一定诚心悔过,但至少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受到了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同时应受相应惩罚。因此,必须对拒不执行“赔礼道歉”义务之人,实行强制执行,以体现“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方式的法定性与惩罚性。虽不能直接以意志强加于被执行人的意志之上,使之为赔礼道歉的行为,但必须通过其他方式来间接强制执行确保赔礼道歉责任方式之法律强制力,维护法律权威。
(一)代为刊登道歉公告
代为刊登赔礼道歉公告的做法,虽不能保证侵权人认错,但仍起到了公告和宣誓“侵权是不道义的,必须改悔”的作用,使法律权威得以维护,有助于强化主动赔礼道歉的意识,因此,这可以说是司法实务部门己经通过其创造性工作而赋予赔礼道歉以强制力。
但是,法院直接以责任人的名义在公开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有违背公民自由,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嫌疑,且由于该道歉声明并非由责任人自己作出,从加害人的角度分析,其并没有悔改之意,从受害人的角度分析,其受到的损害并未因此而得到补偿,因此,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二)通过司法拘留、罚款进行制裁
有的法院对于通过进行训诫和法制教育后仍然拒不履行赔礼道歉判决的被告,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的方式进行制裁。这是法院基于被执行人挑战司法权威而做出的制裁,法律依据如前文所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从逻辑上看,既然赔礼道歉被赋予了法律责任方式的性质,那么使用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违抗司法的人予以制裁也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强制执行方式直接与人身自由的价值观念形成冲突,过于激进,不应提倡,实务中也很少采用。
(三)刊登判决书
采用代为刊登判决书的形式进行赔礼道歉如前文所述有其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将判决书公开刊登在报纸上,是对侵权违法行为、过错认定的一种公示,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这是知识产权案件受害人最期望得到的一种保护。但刊登判决书也并非最优选择,因为这势必给公众留下强制赔礼道歉名不符实的印象,长此以往,公众会对赔礼道歉这一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感到失望。
3、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让赔礼道歉的执行有法可依,更具实践操作性。对于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加大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