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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教不改 再受刑罚
作者: 张 玲  发布时间:2014-11-14 10:26:42 打印 字号: | |
  11月9日,常宁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欧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尹某2000年6月因犯抢劫,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欧某2004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6月因吸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并强止隔离戒毒二年。两被告人违法犯罪后不改歪归正,重新做人,仍伺机作案。2014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尹某在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东风广场旁德克士快餐店,用镊子从被害人李某身上扒窃了一个白色0PP0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于当天下午被公安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常宁市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2014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尹某向被告人欧某提出盗窃。随后两被告人窜至常宁市宜阳办事处金龙大酒店院内,由被告人尹某剪摩托车点火线,被告人欧某在旁望风,将被害人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港本牌红色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500元价格销赃给烟洲街上的徐某,尹某分得现金200元,欧某分得现金100元,剩偿200元二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案发后,被盗摩托车于2014年6月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荫田派出所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肖某。经常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00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尹某,欧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欧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欧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欧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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