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金融潜在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并且与其相伴随的是法律上的缺陷及法治漏洞。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只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金融风险 风险防范 信贷
一、什么是“金融风险”?
所谓金融风险是指因经济原因或金融本身制度缺陷、运行紊乱等原因导致的金融领域一系列矛盾激化,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造成的破坏性威胁。金融风险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危机都有可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是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威胁。
二、金融风险防范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意义
(一)金融风险防范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价值的直接表现形态的货币,其资金流动必然会引起其他资源的相应流动。而实施金融风险防范,则能减少金融风险损失,并促使货币资金向所需部门流动,从而引导其他社会资源合理地流向所需部门,最终将社会有效资源整合,从而提高其利用效率。
(二)金融风险防范有利于保障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众所周知,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损失金额往往无法估量。这是因为货币资金的筹集与经营,涉及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所以,金融风险的客观存在与发生的可能性,无疑是对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威胁。而金融风险防范的实施,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能在金融风险发生后减少它带来的经济损失,也能减少金融风险损失给社会生产各个环节带来的辐射效应,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提高。
(三)金融风险防范有助于社会稳定。金融一旦出现重大问题,不仅会危及金融、经济安全,而且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危机主要是源于金融危机,当金融危机发生时,企业资金链断裂,大量倒闭,工人失业,经济衰退,社会矛盾加剧。因此,加强金融防范,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经济和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是避免社会发展出现不稳定因素的重要举措。
三、针对中国金融风险提出的法律对策
面对潜在的金融风险,中国金融业不是简单地把所谓的“不良资产”剥离出去就可轻装解脱了的,要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风险必须触及到深层次的问题。
(一)积极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
1、国有专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革的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的国有专业银行尚未真正转变成为《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因此,加快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化改革应当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因此,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化改革实质上就是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条、第17条和第2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重要法律根据是《公司法》;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分立和合并都适用《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不仅为新设商业银行提供了所依据的规则,也为国有专业银行改建提供了规则。商业银行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依据法理,除特别法作出特别规定、应予优先适用外,其余事项均应适用一般法。这些就是国有专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革的法律依据。当然,《公司法》这一部法律不足以规范商业银行公司制改革的各个方面。因此就需要抓紧制定《公司法》的实施细则、配套法规、特别法规。
2、尊重《公司法》在规制国有专业银行方面的应有权威,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改组每一个国有专业银行,把每一个国有专业银行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
(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
担保制度是保障商业银行实现债权、维护资金融通安全性的重要法律机制。要消除商业银行的金融隐患、提高信贷资产安全,担保制度的运用大有可为。虽然许多商业银行开始自觉地在借贷活动中设定担保,但仍有不少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专业银行大量发放信用贷款却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信用贷款本身就潜伏着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其实,问题的症结在于《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这两部法律都允许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设定担保,但都不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一定采行担保制度。换言之,商业银行没有刚性的法律义务采行担保制度。《商业银行法》第36条第2款更是为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随意发放信用贷款大开绿灯:“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市场经济风云变幻,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也是变化无常,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根本无法确定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能否偿还贷款。
鉴于国有商业独资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直接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乃至于国计民生的安危,故应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应将《商业银行法》36条第2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必须设定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担保合同应当在商业银行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有效的审查和监督”。
(三)防范不动产抵押贷款制度导致的金融风险
强化银行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贷中和贷后监管,建立相应的贷款风险识别、监测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并完善内控制度,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分散和化解不动产抵押贷款风险。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交流,通过提高信息共享和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给商业银行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和管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应注意客户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从而逐步建立系统内的客户违约登记制度,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监管部门进行汇总和统计后,建立违约信息档案,并采用适当方式在系统内予以公布,建立风险提示制度,以促进各银行间的管理和共享相关信息,共同进行防范。
(四)完善有关金融的法律制度,加大刑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对于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当前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这类欺诈的特点是,行为人陈述的资金使用目的是真实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将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但行为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资金时,有意提交虚假资料,从而误导银行的决策偏差,骗取金融机构的资产。并且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是单位,还有个人。
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金融行业特别是证券业和信托业中出现了挪用客户股票交易结算资金、信托资金等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金融机构本身带来巨大风险。但现行《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并不能满足现阶段打击上述行为的要求。《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而不适用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上述欺诈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缺乏刑事威慑力,对降低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金融风险,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出现了各种风险与安全隐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不仅是国家和企业需要关注的课题,而且也是老百姓个人投资理财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只有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经济和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及经济的持续、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