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常宁法院审结了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同案人吴某、李某某、吴某某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某从本市城区回家途径南门湖项目工地时,发现该工地上的临时便侨已建成并在通车,便在路过被告人李某某家时,将这一情况告诉在李某某家打牌的李某、李某某、吴某某及刘某、刘某某、唐某等人(另案处理)。李某听后便讲:“事情还没有扯好,不准他们过车,你们去把桥挖掉”。并声明自己是曾因南门湖的事情拘留过不好出面,但会作她们的后盾。次日下午,李某某等人持锄头、耙头等工具到南门湖项目工地上,将临时桥挖掉,直到将桥面挖断不能过车才各自回家。8月19日,因挖掘的桥土将涵管堵塞,造成河道於塞积水,将整座桥梁全部冲垮。经鉴定该桥直接损失价值59987元,间接损失价值为426056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李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